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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看您乘坐的电梯 是这样吗?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4-23 | 16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梯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会频繁用到的运输工具,它属于特种设备,为了保障乘梯安全和各方权益,国家对于特种设备也出台了很多的法规和条例。除了对电梯进行定期的保养之外,《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那么电梯超出定检时间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依旧运行,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存在安全隐患,

严重威胁乘客的乘梯安全

      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在运行,再加上有些维保单位不进行定期保养,存在的安全隐患您可能不知道,比如:电气部件损坏老化,安全部件失效,造成困人、冲顶及蹲底等一系列安全问题。发生类似安全事故的情况不在少数。

事例1:长沙市有小区电梯10年未年检 这是把业主生命吊在了钢绳上,电梯事故频发:201899日,长沙楚天世纪城小区8号栋2单元的一台客梯,在运行至18楼时突然出现掉层故障,卡在了17楼和18楼之间,导致怀有五个月身孕的业主廖女士,及两名小孩被困。2018年10月9日,天心区和府二期的三名学生被困在电梯内两个小时,救援半个小时才将学生救出。2018年10月10日,长沙雨花区大为时代家园业主胡先生和妻子乘坐电梯时,原本下降到一楼的电梯,突然急速上升到十八楼,剧烈的撞击导致两人受伤。2018年10月17号,长沙县湘龙街道圆梦完美生活小区6栋一单位的电梯,再次出现卡人的情况。

(来源:芒果都市)

事例2:家住山东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与东方路交叉口星河城小区9号楼2单元的业主拨打12345热线反映,“我们单元共2部电梯,一部电梯内张贴的‘电梯检验标志’显示检验日期应为2018年6月份,但至今也没年检,电梯已经故障半个多月了,这让业主非常担心”。


(来源:潍坊广播电视报·城市周报》记者 左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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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因超期未检被处罚的事例有很多:


事例1、2017年,蓬安县一医院的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日期一个月未检验,工商执法部门在检查时责令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不过,医院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后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蓬安县人民法院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漳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官方公众号)

原标题:《电梯超期未检被罚3万,不服处罚起诉,法院判决:该罚!! 


事例2:2020年,江苏盐城某小区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安装的10台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物业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电梯的检验报告,电梯内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该电梯此前的定期检验报告中的使用单位为物业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向物业公司发出《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对物业公司立案调查,并要求将不安全电梯停止运行。因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了物业公司的申诉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原标题:《电梯超期未检验,物业公司被行政处罚!》


事例3:2020年12月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恩施市某小区使用的部分电梯已经超期未检,经初步了解该小区物业管理交由当事人在管理,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2月8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8万的行政处罚。

(来源:百度贴吧——电梯安全科普)

原标题:《最高罚款32万元!湖北恩施市公布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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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使用单位一定要注意电梯的年检到期时间,不要钻法律的漏洞,我们要对乘客的乘梯安全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

另外,提醒我们广大市民朋友,在电梯轿厢内部都会张贴年检合格标识,您在乘坐电梯时可关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公示、保险标志等信息,发现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请不要乘坐。电梯内的年检合格标识如下图: